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
- 債權人
-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冠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晏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晏華簽約為債權人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靠行司機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預支薪水新臺幣41,600元之釋明資料(如:債務人簽立之預支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