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2號
- 債權人
- 千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完整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發票或收據影本,其中應載明品項、數量、金額等)。
㈣陳報請求金額456,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