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 債權人
-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榮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資料。
㈣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即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已有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執行名義而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