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 債權人
- 有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旭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悠熹燒肉為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是否有誤?
㈤提出債務人夢想飲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