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 債權人
- 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父施宥丞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