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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8 日

債權人
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父施宥丞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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