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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56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7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莊凱婷
債務人
全功能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蕭婷芳
債務人
蕭婷芳

莊凱特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蕭婷芳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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