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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惠芳

  • 原告
    綠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智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購買櫥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 債 權 人 綠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智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購買櫥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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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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