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9號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土地改革紀念館
- 法定代理人
- 蕭經
- 債權人
- 財團法人中國地政研究所
- 法定代理人
- 蕭復
- 共同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手舞足道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各自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所載原因事實不全)。
㈢提出各自債權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