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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債權人
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雞肉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查狀附存證信函及對帳單明細表影本所示,客戶名稱為GP健康廚房與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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