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7號
- 債權人
- 林琪順即太子雞肉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雞肉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查狀附存證信函及對帳單明細表影本所示,客戶名稱為GP健康廚房與債務人傑特活力健身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0月31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