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
- 債權人
- 涂忠葆即智程實業社
- 債務人
- 戴順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票號AC0000000、AC0000000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158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09年5月15日 315,000元 109年7月22日 AC0000000 002 109年4月21日 311,200元 109年7月22日 AC0000000 003 109年4月13日 301,000元 109年4月13日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