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陳雅惠、聲請對於債務人旭輝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17號 債 權 人 陳雅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輝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順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鄭順興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旭輝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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