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83號
- 債權人
- 蘇進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清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蘇進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承包商為「賀建營造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施清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承攬契約書業主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且二張支票發票人亦非「施清鴻」)。若欲更正債務人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並請提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工程款新臺幣200萬元之釋明資料(如:書面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