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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債權人
儷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茂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金額「596.524元」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正確應為596,524元?)。

㈢提出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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