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 債權人
- 鐘瑞益即一本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沈建興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11年11月11日」?
㈢提出債務人博特聯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