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 債權人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2月20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70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8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狀附保全服務契約書未載明每月服務費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