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 債權人
- 德霖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德霖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㈡陳報建埕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