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 債權人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1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6918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關於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僅記載「施明宏」,施明宏究為本件「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中施材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工程請款單金額25,184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