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 債權人
-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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