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吳先菊
- 原告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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