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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平文雄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提出債務人虹谷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平文雄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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