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108號
- 債權人
- 辰曄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正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木地板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顏正樺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顏正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