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大漁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