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宥羽即緯創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陳宥羽即緯創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購買新臺幣2萬元之借方、貸 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聲請狀附表記載支票「發票人」為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