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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聲請人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以下簡稱系爭股票),共計15,000股,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股票掛失證明書乙紙為據。惟查,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係分別為附表所列之股東,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民國112年5月30日未上市股票掛失證明書在卷足稽。是以,系爭股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附表所列之股東,聲請人雖為系爭股票發行公司,亦尚難遽認得因此主張系爭股票權利。綜上,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東姓名 001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01 至 83-NC-000040 40 4000 楊俊傑 002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41 至 83-NC-000060 20 2000 陳綿綢 003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61 至 83-NC-000070 10 1000 楊俊樂 004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71 至 83-NC-000110 40 4000 楊俊堯 005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11 至 83-NC-000120 10 1000 楊志成 006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21 至 83-NC-000140 20 2000 沈淑靜 007 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41 至 83-NC-000150 10 1000 林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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