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曾榮俊
謝福榮
王凱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