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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賴清洋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謝文雄蓋建安寶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謝文雄 相 對 人 蓋建安 債 務 人 寶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蓋建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寶觀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9年12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7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12月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 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寶觀企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寶觀企業有限公司於⑴109年2月27日⑵⑶109年9月14 日⑷109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6,000,000元 ⑶500,000元⑷1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清償日期為⑴114年2月27日⑵⑶114年9月14日⑷124年12月2 2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12年2 月27日⑵112年1月14日⑶112年3月29日⑷112年1月22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5,349,22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12年2月6日將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蓋建安,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中長期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本行借款餘額電腦表等影本,債務人寶觀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清洋、相對人蓋建安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172-11 599 511/1000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848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1層 3層: 85.97 合計:85.97 陽台:11.9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後壠子段18503建號,面積:2250.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45/10000。 (含停車位編號B3-04,權利範圍:22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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