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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留置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陳郡憲

  • 原告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郡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及第2項、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得自行拍賣質物物,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將名下車號000-0000號之中華牌自小貨車送至聲請人之清水服務廠 進行保養維修。聲請人已於112年5月12日保養維修完成,爰通知相對人清償保養維修費及取回前開車輛,惟相對人遲至今日仍未清償,尚欠維修費用計新臺幣106,113元。經聲請 人寄發存證信函定一個月期限通知相對人清償,並表明逾期未清償將依法行使留置權、拍賣留置物以取償,惟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留置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裕益汽車清水服務廠結帳清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等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2年11月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344號 車種名稱 車號 廠牌名稱 顏色名稱 出廠年月 引擎號碼 排氣量 自用小貨車 BRE-1373 中華 藍 2020/09 4P10-E16492 2998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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