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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高臺麟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臺麟 債 務 人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3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3月2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麟於111年2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41,208,000元,到期日111年11月30日 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 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37,160,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2 84.40 全部 2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8 269.85 12分之1 3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9 15.35 26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人行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29.41 二層:51.93 三層:49.52 四層:49.08 騎樓:25.71 合計:205.65 陽台:33.32 雨遮:3.4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同使用部分:沙工北段121建號,面積: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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