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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高臺麟
債務人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3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3月20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玉麟於111年2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41,208,000元,到期日111年11月30日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37,160,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2 84.40 全部 2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8 269.85 12分之1 3 臺中 沙鹿區 沙工北  329 15.35 26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停車空間、住宅、人行道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29.41 二層:51.93 三層:49.52 四層:49.08 騎樓:25.71 合計:205.65 陽台:33.32 雨遮:3.4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     共同使用部分:沙工北段121建號,面積:6.0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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