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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樵

  • 當事人
    周郁真即周美伶孫琪珍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周郁真即周美伶 相 對 人 孫琪珍 債 務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7月29日,並由相對人孫琪珍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106年8月10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債權種類 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6年7月30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09年7月29日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因債務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投資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大昌 593 39,469.33 6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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