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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何征吉
相對人
李必勝
債務人
賴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賴素珠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全部,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0年1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 CHEER CO.,LTD邀同債務人賴素珠、第三人林銘洲、林俊錫等三人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以美金200萬元為限與本行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又第三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於①民國111年7月6日②民國111年9月8日向聲請人申請動撥美金①100萬元②100萬元,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其中①借款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2月30日。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而尚欠本金美金共1,333,812.5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授信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放款餘額明細表查詢單等影本為證,堪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債務人賴素珠就第三人海悅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借款之保證債務,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另查債務人賴素珠雖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李必勝,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又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建功段        3  303.00     全部 2 臺中 北屯區 建功段        8 4,135.00     全部 3 臺中 北屯區 建功段        9 4,498.00     全部 4 臺中 北屯區 建功段       10 3,798.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休閒農業設施(展示中心,附設餐飲設施、教育解說中心、示範教學室、警衛設施、服務空間、涼亭、會議室、儲藏室)農作產銷設施、加強磚造、鋼骨造、木造、2層 1層:1,188.17 2層:515.70 屋頂突出物:      12.07 合計: 1,715.94 陽台:7.22 雨遮:    303.1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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