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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李蔚生

  • 原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蔚生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淑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兼債務人 李蔚生 債 務 人 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生 債 務 人 顏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蔚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顏淑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租金、墊款、手續費、承兌、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務、票據、保證、及依附條件買賣契約、租賃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及動產設定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610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0年11月29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債務人宏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蔚生、顏淑惠分別於110 年10月19日、110年11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22,800,080元、45,133,480元,到期日分別為111年8月28日、111年8月9日之本票二紙。詎經向債務人屆期提示竟不獲付款,尚欠6,000萬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甲區 金華段 808 1,926.62 100000分之5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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