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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翔瑜即良馨高工早餐店、林書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記載到期日。) 二、提出「良馨高工早餐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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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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