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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0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翔瑜即良馨高工早餐店、林書萍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2年1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未記載到期日。)

二、提出「良馨高工早餐店(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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