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 聲請人
- 興創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陳柏棟
- 相對人
- 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就本
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址在南投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