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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
旺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學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及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查其出資額業經拍賣轉讓予第三人而喪失董事身分在案,已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稽。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本票裁定因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之部分,應予撤銷。又相對人旺呈企業有限公司業經民國112年12月14日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2337577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已變更登記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復有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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