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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聲請人
宏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婧筠即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確認聲請人宏亞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為「&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確認「麗中王精品百貨店」之負責人為「蕭啟文」是否有誤?請陳報合法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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