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洪傳獻
- 當事人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相對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810號 聲 請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家義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提出本票原本一張。 ㈢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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