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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7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聲請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
戴鴻語

蔡滿

陳啟祥

陳啟政

陳王瑞

陳凱俐

陳芳姿

陳啓琛

陳芳妙

陳金蘭

陳勵

陳廣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戴鴻語、蔡滿、陳啟祥、陳啟政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1,20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鴻語、陳金蘭、陳啟祥、陳啟政、陳王瑞、陳凱俐、陳芳姿、陳啓琛、陳芳妙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5,10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戴鴻語、陳勵、陳廣榮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9,97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戴鴻語、蔡滿、陳啟祥、陳啟政連帶負擔35%;相對人戴鴻語、陳金蘭、陳啟祥、陳啟政、陳王瑞、陳凱俐、陳芳姿、陳啓琛、陳芳妙連帶負擔24%;相對人戴鴻語、陳勵、陳廣榮連帶負擔41%而告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第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28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確定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相對人戴鴻語、蔡滿、陳啟祥、陳啟政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1,201元(算式:146288元×35/1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戴鴻語、陳金蘭、陳啟祥、陳啟政、陳王瑞、陳凱俐、陳芳姿、陳啓琛、陳芳妙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5,109元(算式:146288元×24/100);相對人戴鴻語、陳勵、陳廣榮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9,978元(算式:146288元×41/100),並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7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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