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榮晉芯品味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相 對 人 芯品味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2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又聲請人於上開事件起訴時業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依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金額1,030,038元核算裁判費),上情有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 核無誤。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296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