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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12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聲請人
王婉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社團法人三元講堂協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社團法人三元講堂協會之清算人,因清算文件尚未備齊,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71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延展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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