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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聲請人
卓玉華
相對人
洪献城
相對人
薛鎮郎
相對人
紀儒勳
相對人
紀儒興
相對人
紀儒宗
相對人
紀靜宜
相對人
紀靜育
相對人
紀黃綉盡
相對人
紀成彥
相對人
陳映嫚
相對人
林陳如梨
相對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對人
梁孫錡
相對人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聰雄
相對人
林憲雄
相對人
陳宥珊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椿芳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瑞芬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瓚榮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蔣廷妹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相對人
郭秀川
相對人
郭錦豐
相對人
紀建德
相對人
紀建福
相對人
紀柏丞
上一人相對人
輔 助 人 紀曾秀琴
相對人
黃棟樑
相對人
李建興
相對人
許麗媓
相對人
許家維
相對人
許福隆
相對人
李鴻昌
相對人
李鴻宗
相對人
李嘉浲
相對人
李博文
相對人
李雅婷
相對人
李仁誠
相對人
李仁銘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薛敏雄

郭明赫

曾淑惠

薛翔中

薛倉傑

陳永興

楊秀珍

郭秋漢

黃邦民

梁晋嘉

陳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十六所示之比例(即本件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且已告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另本件經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惟相對人等已逾期限而未提出,是本件爰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所示,合計新臺幣254,055元,依系爭事件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列之民國109年5月19日、111年3月14日支出之土地謄本費用1,980元、2,060元,因非屬法院命補正而生之費用,且該二次提出之土地謄本亦未見為系爭事件上開確定判決所引用,難認屬系爭事件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爰不予列入本件計算,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計算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 一、參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下稱第一審)卷一,頁145,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155號裁定繳納。 查調相對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之資料使用費 220元 一、參第一審卷一,頁147,第一審108年11月20日補正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二紙。 二、聲請人依前開補正函所申請資料而生之費用。 查調相對人等戶籍謄本之戶政規費 330元 一、參第一審卷一,頁147、431,第一審108年11月20日、108年12月6日補正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臺中市政府戶政規費收據影本三紙。 二、聲請人依前開補正函所申請資料而生之費用。 查調土地謄本之地政規費 1,980元 一、參第一審卷一,頁147,第一審108年11月20日補正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二、聲請人依前開補正函所申請資料而生之費用。 法院調閱土地異動索引之地政規費 820元 一、參第一審卷五,頁289、405,第一審111年3月25日囑請檢送資料函、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下稱大甲地政)111年4月1日檢送土地異動索引資料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大甲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二、聲請人依前開函文繳納。 法院囑託地政機關勘測並繪製測量成果圖等之費用 89,805元 一、參第一審卷二,頁43、135,第一審109年4月1日、109年4月13日囑託勘測函;第一審卷三,頁17,大甲地政109年7月30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第一審卷四,頁271、325,第一審110年6月7日囑託套繪分割方案函、大甲地政110年7月28日檢送土地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大甲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四紙影本(金額分別為1,600元、55,205元、51,300元、5,700元)。 二、另據大甲地政111年7月28日函通知,應退還聲請人溢繳之規費24,000元,故經扣除後,此部分費用以89,805元列計。 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土地價值之費用 150,000元 參第一審卷,頁333、373,第一審110年8月11日囑託鑑定函、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0年12月27日檢送鑑定報告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京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開立之鑑定費統一發票影本。 合計:254,055元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卓玉華(即聲請人) 2839/182101 ------ 2 洪献城 6896/182101  9,621元 3 薛鎮郎 6025/182101  8,406元 4-1 紀儒 1419/182101  1,980元 4-2 紀儒興 1419/182101  1,980元 4-3 紀儒宗 1419/182101  1,980元 4-4 紀靜育 1419/182101  1,980元 4-5 紀靜宜 1419/182101  1,980元 4-6 紀黃綉盡 1419/182101  1,980元 5 林陳如梨 1389/182101  1,938元 6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2495/182101 59,286元 7 梁孫錡 25549/182101 35,644元 8 豐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6662/182101  9,294元 9 林憲雄 16496/182101 23,014元 10 陳宥珊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椿芳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瑞芬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瓚榮即陳民宗之繼承人、陳蔣廷妹即陳民宗之繼承人 2386/182101 (連帶負擔)  3,329元 11 郭秀川 747/182101  1,042元 12 郭錦豐 747/182101  1,042元 13 黃棟樑 5660/182101  7,896元 14 紀建福 2840/182101  3,962元 15 紀建德 2840/182101  3,962元 16 紀柏丞 2838/182101  3,959元 17 許麗媓、許家維、許福隆(即許榮守之繼承人);李鴻昌、李鴻宗、李嘉浲、李博文、李雅婷、李仁誠、李仁銘(即李許秀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499/182101 (連帶負擔)    696元 18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618/182101        862元 19 薛敏雄 10417/182101 14,533元 20 郭明赫 559/182101    780元 21 紀成彥 2840/182101  3,962元 22 曾淑惠 746/182101  1,041元 23 薛翔中 5209/182101  7,267元 24 薛倉傑 5210/182101  7,269元 25 陳永興 941/182101  1,313元 26 楊秀珍 497/182101    693元 27 郭秋漢 248/182101    346元 28 黃邦民 7148/182101  9,972元 29 陳映嫚 2838/182101  3,959元 30 梁晋嘉 1400/182101  1,953元 31 陳素芬 557/182101    777元 32 李建興 7451/182101 10,395元 備註: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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