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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 原告
    李奇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李奇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展期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文聯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被扣押之資金尚在訴訟中,且需要辦理公司銀行帳戶登記手續,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前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即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820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之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 至,而聲請人遲於112年4月25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而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2年4月25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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