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4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相對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供擔保新臺幣583萬922元後免為假執行,並以鈞院提存所109年度存字第20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擔保金,爰依法聲請返還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亦有明定。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所聲請返還之擔保金係依臺中高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所供之擔保,是該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中高分院,則本件聲請即應向該法院為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