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8號
- 聲請人
- 陳素慧
- 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代理人
- 張馨尹律師
- 相對人
-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為聲請人、鄭惠如、李東茂、陳吳鳳琴及趙淑慧(下稱股東5人),由鄭惠如擔任法定代理人,股東5人於民國111年起,因經營理念不合,常有爭執,相對人於111年4月29日召開股東會時,聲請人、鄭慧如、李東茂均有表示願意解散公司,且相對人公司於110年5月起迄今均未營運,甚至登記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2」,因未繼續給付租金,房東已轉租予他公司(即倍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鄭惠如亦另成立惠正營養生技有限公司,顯見相對人公司已經心經營公司,聲請人業於112年9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全體股東,爰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公司從111年4月就沒有經營了,對於解散公司沒有意見。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相對人股東會錄音內容、譯文、惠正營養生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倍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存證信函等為證,復經本院徵詢相對人公司之主管機關並通知相對人公司提出意見後,經主管機關以112年10月12日商環字第11200503480號(見本院卷第83頁)函覆表示,對於解散相對人公司沒有意見,且相對人公司自111年7月至今,銷售額均為0,此有相對人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49-156頁),是以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公司目前確無營業之事實,相對人公司亦無繼續經營意願,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確有顯著困難之情事,在相對人公司尚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前,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