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3號
- 抗告人
-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怡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國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怡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