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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3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爵林秀菊陳昱翔

抗告人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潘怡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3號第一審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