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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陳斐琪

  • 原告
    江芷穎
  • 被告
    江銘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江芷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景贊 住○○市○區○○○道0段000號A棟00 樓 被 告 江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江王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江王時於民國111年7月24日死亡,兩造為其子女,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被繼承人江王時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且被繼承人江王時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迄今兩造就系爭遺產尚不能達成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准予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抗辯稱:請求駁回原告之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王時於111年7月24日死亡,兩造為其子女,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被繼承人江王時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建物所有權狀、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及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112年2月9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122802473號函暨所附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正。本件 復查無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三、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本件被繼承人江王時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中編號1之不動產部分,審酌兩造使用、利用情 形及經濟利益,為免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本院認將該部分由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兩造之利益,且兩造就不動產部分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至於編號2-10部分之動產部分,性質係屬可分,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各自取得所有。是以,兩造應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為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一:被繼承人江王時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 編 號 種 類 財 產 所 在 核定價額(新臺幣、元) 分 割 方 法 1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豐原區市○街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581,9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 607元及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活期證券戶 321元及孳息。 4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活期證券戶 1,050元及孳息。 5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分行活期存款 115元及孳息。 6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112元及孳息。 7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活儲證券戶 16元及孳息。 8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豐原郵局活期儲蓄存款 565,242元及孳息。 9 投資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及孳息。 34,788元及孳息。 10 投資 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0股及孳息。 0元及孳息。 附表二:被繼承人江王時之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江芷潁 2分之1 2 江銘洲 2分之1 合 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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