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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冠霖

反訴原告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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