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 反訴原告
-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政彥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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