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白宜靜
訴訟代理人
洪俊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被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名:經濟部水利署
被告
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