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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救字第1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渙文

聲請人
蔡昆川
相對人
嘉達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0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無工作能力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557元(含工資差額202,008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44,034元、勞工保險老年年金差額損害157,681元、失業給付差額損害155,205元、特休未休工資43,200元、資遣費80,307元、利息39,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神岡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薪資單及調解紀錄等為證,且依聲請人所主張事實及證據顯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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