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曾惶業
- 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法扶)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芳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琳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光陽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子橙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黃錦成即一心當舖
洪培倫即宏鎰當舖
陳建齊
許瑞祥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字第205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29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26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