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林奕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沈政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李信瀚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奕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奕(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 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35000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 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水郵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存摺明細、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分期明細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牌照稅類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隨課補徵定通知書、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 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筱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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