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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

裁定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秀菊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潘林讌伃即林讌伃即潘讌伃即林錦芳

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
代理人
相對人(即
代理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代表人
相對人(即
代表人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
代表人
相對人(即
代表人
債權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代表人
洪淑春
代表人
相對人(即
代表人
債權人) 劉銘水
代表人
相對人(即
代表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開始清算並終止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當事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如二、附表所示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二、附表所示之「華南商業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二、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人 A債權額 B債權比例 C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 D本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 E依本條例第141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D-C) F本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A×20%) G依本條例第142條應繼續清償之數額(F-C)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215,806元 13.5397% 0元 16,061元 16,061元 243,161元 243,161元 第一商業銀行 1,542,331元 17.1760% 0元 20,374元 21,374元 308,466元 308,466元 華南商業銀行 1,550,165元 17.2632% 0元 20,477元 註2 20,477元 310,033元 310,033元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506,516元 5.6408% 0元 6,691元 6,691元 101,303元 101,303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5,038元 0.1675% 0元 199元 註3 199元 3,008元 3,008元                                                                 劉銘水 3,810,740元 42.4379% 0元  50,340元   50,340元 762,148元 762,148元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38,966元  3.7749% 0元 4,478元 4,478元 67,793元 67,793元 總計 8,979,562元   0元 118,620元 118,620元  1,795,912元 1,795,912元 註1:債權額、債權比例,係以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事件於112年5月9日公告之債權表為依據。 註2:118620×17.2632%=20477.6078,因DE合計為118620,與註3僅能其一五入。 註3:118620×0.1675%=198.6885,因DE合計為118620與註2僅能其一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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